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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副中心支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网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支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管理委员会 2026年6月23日 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支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北京市加快医药健康协同创新行动计划(2024-2026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北京城市副中心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本措施重点支持创新药品领域新靶点、新机制、新结构、新技术等创新药研发;支持生命科学领域前沿关键技术研究应用;支持特色高端医疗器械产业快速发展;支持药物临床服务及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建设发展;支持医疗机构、专业平台机构、医药企业建立多层次协同创新合作模式。 (一)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1.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交叉融合发展。围绕合成生物、细胞工程、基因工程等前沿生物技术创新,肿瘤、自身免疫性疾病、神经退行性疾病等重大疾病治疗靶点发现及药物研发,创新植(介)入生物医用材料、人工智能手术机器人等高端医疗器械关键技术突破,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使用机器学习、深度学习、大模型等技术赋能新药研发、辅助诊疗、健康管理等应用场景,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 2.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建设实体化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每个平台每年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 (二)支持创新产品研发 3.支持创新药研发。支持1类创新药开展临床研究,依据完成临床前研究、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不同阶段,最高给予3000万元支持。对于首次取得上市许可并进行生产的创新药,每个品种最高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于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创新药,再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4.支持改良型新药研发。支持2类改良型新药开展临床研究,依据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不同阶段,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对首次取得上市许可并进行生产的改良型新药,每个品种最高给予500万元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给予5000万元支持。 5.鼓励仿制药研发。对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前三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对首次取得上市许可并进行生产的仿制药,每个品种最高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 6.支持中药复方制剂研发。对首次取得上市许可并进行生产的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药品,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7.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对首次通过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的医疗器械产品,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对于纳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或优先审批程序的,再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对首次通过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的人工智能/应急审批医疗器械,最高支持2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 (三)推动企业跃迁发展 8.支持企业承接重大专项。对上年度获国家、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按照国家、市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每年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 9.支持技术许可交易。支持企业通过License-in等方式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到本土产业化,单个品种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支持企业通过License-out等方式与跨国医药企业开展合作,根据技术原创性和成果转化里程碑阶段给予授权方支持。单个企业累计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 10.支持药械产品出海。对首次在国际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每个产品最高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给予400万元支持。 (四)强化医产协同赋能 11.加强临床研究成果转化激励。鼓励医疗机构聚焦产业市场应用需求,开展临床医学科研和成果转化研究,加快临床医学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技术迭代、概念验证、转化落地,最高给予300万元支持。 12.强化多元化场景供给。支持医疗机构释放医疗应用场景,与医药健康企业开展应用场景建设合作,每年最高给予300万元支持。 (五)强化专业服务支撑 13.支持公共服务平台与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建设。支持培育一批合同研发组织(CRO)、临床试验现场管理组织(SMO)、合同生产组织(CM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DMO)、合同销售组织(CSO)、动物实验平台、临床试验数据服务平台等专业化服务机构,支持建设共性技术平台、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现代化医药流通平台、产业孵化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有效支撑创新药械的技术研发、工艺验证、试生产、商贸流通等关键环节,根据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团队人员数量、承接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数量和服务创新药械产品品种数量等,每年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 (六)加强关键要素集聚 14.构建多元化产业金融支持体系。统筹发挥市、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等引导作用,联合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社会资本通过项目共投、创新协同、产业协作、场景共拓等多种途径深化新赛道产业配套协作。鼓励链主企业联合银行等金融机构搭建开放式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链上中小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15.支持产业高端人才集聚发展。依托“运河英才计划”,对入选的人才在资金奖励、安居保障、医疗健康、公共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 16.支持举办高水平产业活动。支持举办与医药健康产业细分领域紧密相关的学术活动、创新大赛等不同形式的品牌活动,对主办方和承办方,根据活动规模和品牌影响力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 第三章  附则 本措施由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鼓励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通科发〔2025〕1号)同时废止。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多项条款或通州区其他支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遇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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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网
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文件精神,强化科技创新对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一条  支持开展科技研发。对数字经济、先进制造、医药健康、绿色低碳、现代种业等重点领域的科技研发项目,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第二条  支持应用场景建设和示范。对以应用场景驱动技术迭代和成果转化、实现新技术新产品落地验证或示范应用的场景项目,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第三条  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支持企业牵头共建实验室、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等创新联合体,开展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根据年度形成的转化成果数量和实用价值,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第四条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支持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筛选与价值评估、知识产权布局与运营、供需对接、技术交易等专业化服务。根据年度转化科技成果项目的数量和质量、服务企业的数量和效果、服务模式创新等情况,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五条  促进孵化延链。支持企业等主体建设产业孵化平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落地进程。根据年度孵化项目数量、运营服务能力、企业培育成效、资源对接等情况,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第六条  强化共性技术服务。支持企业建设共性技术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研发测试、设计、认证、打样和概念验证等服务。根据年度新增服务功能、服务企业新增数量等情况,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第七条  培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效能提升,根据其在团队建设、技术迭代、服务能力等方面的提升成效,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第三章  附则 本措施由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多项条款或通州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遇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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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人工智能OPC创新发展行动方案(试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支持人工智能OPC创新发展行动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6年6月17日 《支持人工智能OPC创新发展行动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人工智能+”战略部署,加快构建活跃开放的人工智能创新创业生态,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培育一批AI驱动、小而精、专而强的创新主体,助力更多超级经济个体(OPC)快速成长,壮大本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力量,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支持创办智能体开发、AIGC产品创制、大模型微调、AI行业落地应用等领域的OPC企业。依托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打造“OPC开办服务专区”,提供开办指引、社区入驻、政策辅导和订单对接等全链条服务。联合高校、产业园区、龙头企业,开展OPC创业“校园行”“园区行”“企业行”,通过政策宣讲、案例分享、技术培训等,鼓励各类科技人才创办OPC。 二、出台OPC成长社区建设指引(另行发布),支持社区自建词元(Token)服务平台或链接智算服务机构、数字员工服务平台,为OPC企业提供AI工具集、高质量数据集、优惠算力、低成本办公空间、创业服务包等配套服务,对于服务成效突出的OPC社区,最高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依托存量技术人才与产业生态资源,探索建设企业内部OPC社区。 三、通过OPC成长社区为入驻OPC企业发放“全栈资源包”,包含Token券(模型券)、算力券、数据券等。入驻企业可免费享受3个月的模型使用、智能算力使用、数据代采赠送等服务(单个企业合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OPC成长社区可按季度申请兑付,每个社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通过北京人工智能数据沙盒服务平台开展数据治理和模型应用的OPC企业,可享受50%服务费减免。 四、依托北京市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设立“OPC金融服务专区”,提供担保增信、融资撮合、政策对接等服务。联合金融机构开发适配OPC企业的专属信贷产品“OPC贷”,综合运用Token消耗数据、赛事获奖情况、创始人征信报告、自主知识产权与自研技术成果等内容,为企业提供增信支持。 五、联合一批投资机构举办“创赢未来”OPC专场路演活动,由OPC社区推荐OPC企业参赛。针对参赛企业提供“创训营”综合赋能服务,对路演通过的OPC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依托“创客北京”“京彩大创”设立OPC专项赛道,对于优质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六、举办全球OPC共创节,通过AI黑客松、AI工作坊、项目路演、大咖分享、成果发布等系列活动,为OPC企业提供项目展示的国际舞台和资源对接平台,打造连接开发者、创作者、企业与大众的创新生态。支持符合条件OPC企业参加中小企业服务券服务商遴选,依托服务券政策,推动其产品在中小企业中落地应用。 七、编制OPC合规指引,梳理财税管理、知识产权、算法备案、跨境出海等领域的风险要点,明确合规要求和操作规范。联合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合规服务进社区”活动,通过合规咨询、实操指导,推动合规服务深度对接,提升OPC企业合规经营意识与风险防控能力。 八、支持高校依托学科特色设立OPC微专业,聚焦“人工智能大模型工程应用+OPC创业实践”,构建“AI通识+政策解读+场景实战”课程体系,推行校企“双师制”教学,推动形成“学科建设—产业需求—人才培养”闭环育人体系,打造校企政合作共建的实训基地。鼓励OPC社区开办“夜校”“加速营”等OPC创业培训。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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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副中心支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网
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支持数字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促进北京城市副中心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数字经济新质生产力,打造具有竞争力的数字经济产业集群,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章 适用对象 在人工智能、网络安全、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数据要素、先进计算、区块链、元宇宙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以及未来信息领域从事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创新联合体、社会组织、产业服务机构等。 第三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一条 支持企业技术攻关。支持企业提升模型基础能力,加强人工智能多路径技术探索和模型基础架构创新,促进模型能力迭代提升,单个企业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二条 支持企业算力模型应用。强化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支持中小微企业购买模型服务和算力服务,单个企业模型券、算力券每年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  第三条 支持企业标准创制。支持企业参与数字经济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研制。对符合《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数字经济企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四条 支持产业创新载体建设。支持企业牵头组建或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中试验证平台等各类产业创新载体,开展关键技术研发、试验验证与成果转化,单个企业每年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  第五条 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支持企业深耕软件与信息技术创新,形成稳定专业团队和持续的业务承载能力,根据企业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平台运维等信息技术服务效果,单个企业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六条 支持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提升。支持企业开展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软件产品研发、硬件适配等,对于首试首用的信创解决方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七条 支持未来产业培育壮大。支持产业园区、产业基地等育新主体面向未来产业方向,引导各类产业资源要素聚集,培育一批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及头部企业,单个主体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累计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  第八条 支持优质场景释放迭代。支持企业依托人工智能、6G、网络安全、元宇宙、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数字技术,打造信息安全、数据要素、自动驾驶等应用示范标杆场景,单个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  第九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结合数字产业发展趋势和自身优势,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创新服务,推动产业链企业高质量创新发展,单个企业每年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  第十条 支持举办产业活动。支持企业或机构组织举办数字经济领域学术交流、技术研讨、成果对接等产业促进活动,对主办方和承办方,根据活动规模和品牌影响力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四章 附则 本措施由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通经信局〔2025〕16号)同时废止。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多项条款或通州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遇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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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副中心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网
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为进一步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依据《北京市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特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支持对象为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专精特新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和为以上企业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第一条 支持梯度培育。对近两年研发费用均不低于100万元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近两年研发费用合计不低于1200万元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最高给予80万元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不重复支持,如有晋级,仅享受差额支持。对近两年研发费用合计不低于1200万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二条 支持高质量发展。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对获得国家重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支持的专精特新企业,按照不超过市级支持资金50%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支持150万元。 第三条 支持“首制首试首用”。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开展“首制首试首用”。对获得市级支持的“首流片”、“首试产”、“首方案”项目,按照不超过市级支持资金50%比例,最高给予3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四条 支持创新攻关。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承担国家和北京市重点科研任务,积极参与国家“卡脖子”技术及国产替代项目攻关。对成功揭榜中央部委以“揭榜挂帅”方式发布的创新任务的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成功揭榜北京市以“揭榜挂帅”方式发布的创新任务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五条 支持公共服务载体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专精特新特色园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等服务载体向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服务。对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以上服务载体的运营管理主体,按照不超过市级支持资金50%比例,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三章 附则本措施由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通经信局〔2025〕17号)同时废止。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多项条款或通州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遇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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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副中心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网
《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为筑牢北京城市副中心先进制造业“主阵地”,加快构建未来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协同联动的先进制造业发展格局,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切实支撑北京城市副中心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章 适用对象从事医药健康、智能装备、电子材料、新能源智能汽车、绿色都市等先进制造产业领域,以及聚焦先进制造领域攻关的未来健康、未来能源、未来制造、未来材料、未来空间、未来信息等未来产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创新联合体、社会组织、产业服务机构等。 第三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第一条 支持强化小试、中试能力。鼓励企业前瞻部署新兴产业赛道,实施制造业小试中试能力提升工程。对开展的产品小试中试验证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支持10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创新成果首试首用。鼓励企业就创新成果与应用方建立合作,加快产品首试首用,促进产品迭代熟化。对企业生产制造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等创新产品,按照不超过合同交易总金额的30%给予支持。同时,对获得市级首台(套)、首批次支持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市级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3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开拓新型工业化场景。鼓励典型应用场景释放,支持优势企业结合自身经营发展,围绕工业产品设计、生产、检测等多元化需求,为企业提供场景机会和试验环境;支持企业针对先进制造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提供行业解决方案,展示场景打造能力,促进技术迭代更新和规模化应用。对具备技术领先优势、可快速复制推广、具有示范意义的应用场景项目,给予累计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四条 支持未来产业培育壮大。支持产业园区、产业基地等育新主体面向未来产业方向,引导各类产业资源要素聚集,培育一批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及头部企业,单个主体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累计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 第五条 支持产业高端化、智能化。鼓励企业开展设备更新、工艺升级、数字赋能等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支持10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制造业标准引领发展。鼓励企业参与先进制造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研制,对符合《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七条 支持举办产业活动。鼓励企业或机构组织举办先进制造领域产业大会、技能大赛等产业活动。对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根据活动规模和行业影响力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先进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动“工业+旅游”“工业+教育”“工业+设计”融合的新兴模式,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四章 附则本措施由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先进制造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通经信局〔2025〕8号)同时废止。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多项条款或通州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遇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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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提质增效若干措施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提质增效若干措施 一、加大产业创新支持 1.强化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保障。围绕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等关键环节的共性风险特征,推动科技保险产品开发,为中小企业提供普惠性风险保障,增强企业创新发展的风险防御能力。用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完善小微企业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2.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支持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参与重大科技创新攻关,推动产业链全链贯通。强化对重点研发项目的支持,对重点产业链“卡点”攻关给予支持。 3.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落地。在高精尖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支持重大中试平台、中试产线、中试零号工厂提升产品创制能力。鼓励企业开展新技术推广、新产品落地、新场景应用活动,推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联动,开发中试保险等风险保障产品。 4.推动企业智能化升级。引导工业企业与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人工智能模型企业深化合作,推动企业加快平台化设计、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数字化管理等应用模式变革。针对企业在算力获取、应用落地和能力提升中的难点,着力优化算力资源部署,丰富算力服务普惠供给。支持企业采购并消费词元(Token)开展人工智能应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其实际使用Token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5.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聚焦已具备较强规模实力、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引领力的高成长企业,对标提升“创新力、竞争力、治理力、影响力、企业家引领力”建设要求,加强动态培育,推动企业做优做强,加快成长为头部企业和世界一流企业。 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集成电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和进口税收优惠,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增值税加计抵减等优惠政策,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精准推送。 二、助力企业开拓市场 7.提升工业企业数字化营销能力。支持多频道网络机构(MCN公司)等为工业企业提供品牌营销服务,围绕工业品内容策划与制作、工业领域主播孵化与代运营、全渠道精准获客与品牌推广等环节,打造标准化服务产品,构建本市代表性工业产品品牌推广服务矩阵。对使用相关标准化服务产品的工业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8.组织消费互联网平台赋能工业企业。引导消费互联网平台企业发挥AI整合营销能力,聚焦AI内容生成、智能广告投放、数字人直播、工业虚拟展厅等内容,为工业企业提供全栈流量转化服务。对使用相关服务的工业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9.优化工业产品电商服务。围绕高精尖产业需求,鼓励工业品电商服务平台拓宽工业产品品类,提升在线交易、智能物流、资金结算、供应链金融等一站式供采能力。支持制造企业与工业品电商服务平台开展合作,围绕采购、生产、仓储、分销、配送等环节开展专业服务外包,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供应链效率。 10.促进会展平台赋能市场推广。充分发挥北京各类会议会展促进消费、带动投资、拉动产业、便利贸易的赋能效应,推动重点展会设置具身智能、高端芯片、智能穿戴设备、智能网联汽车等北京智造产品专区,强化场景展示与宣传推介。鼓励企业依托各类展会平台,开展新品展示、技术推介、供需对接、订单洽谈等市场推广活动,持续提升北京工业产品品牌影响力。 11.创新工业消费场景。支持工业企业创新工业消费新场景,打造集品牌展示、首发首秀、技术体验、产品销售于一体的沉浸式空间,在京举办工业新品首发首秀及展销活动。支持高端工业产品品牌在京设立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等高能级零售店铺,支持商场、商街、商圈引进工业品牌集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 12.支持企业开拓海外市场。鼓励出口工业企业申请成为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享受通关便利、拓宽海外市场。用好北京海外综合服务平台、内外贸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赋能企业跨境发展。对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开展产品认证、申请国际专利、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等,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 三、加大人才奖励和用工保障 13.加强就业岗位挖潜扩容。加强产业转型中的岗位挖潜,支持企业协同职业院校、产业园区,培育智能制造、数字应用、绿色低碳等新兴领域新职业新岗位,推动产业升级与就业扩容提质深度融合。 14.鼓励企业扩大就业岗位。支持企业用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为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助力企业稳岗扩岗。支持企业用好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国有企业一次性增人增资等稳就业政策,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扩大就业容量。 15.推动企校人才供需匹配常态化。依托重点产业产教联盟工作机制,支持企业积极发布人力资源需求、技术研发需求和项目合作需求,推动高校院所围绕人才供给、联合攻关等开展精准对接,深化校企人才、技术和项目合作。 16.强化高精尖产业产教融合人才培养。积极推进以产带教,支持企业联合高校共建实验室,共同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培养研究型人才;支持企业开放生产线、中试线等真实场景,培育实操型人才;支持企业牵头建设产业学院、产业培训机构等,围绕产业需求培育技能型人才。实施“百企千岗”行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其在联合攻关、项目实训、岗位开发、场景改造、课程设计、导师带教等方面的投入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17.支持申报职称自主评审权。对符合条件的链主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等重点企业,推荐申报职称自主评审权。 四、降低物流运输成本 18.提升物流数智化水平。积极推动人工智能、机器人、自动驾驶等新技术新产品在物流场景中的示范应用,有效降低物流成本。围绕精密电子、生物医药、高端快消等产品专业仓储需求,加快重点物流基地升级改造,扩大高标准仓库、智慧立体仓储有效供给。 19.提升重点产业物流保障能力。推动五环路内新能源货车昼运通行证机制持续优化,充分保障重点产业合理运输需求和供应链畅通。围绕重点货物的规模、通行路径和市场供需主体情况,针对“卡点”“断点”问题系统性优化交通物流,持续降低交通物流成本。加快推动本市物流货运枢纽与汽车制造、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的融合。推动货运通道与产业园区连通,延伸链接重要生产资料、原材料生产基地、制造业集群和产业走廊。 五、提升融资便利性 20.提供便捷高效融资服务。强化信用信息赋能企业信贷,推出“北京市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网站和小程序,实现金融产品、惠企政策智能推送,服务企业对全部在京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便捷查询、快速响应。 21.拓宽企业多元融资渠道。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为企业及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提供畅通多元化融资贷款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研发贷、备货贷、订单贷、库存贷、稳岗贷等专项低成本信贷产品,精准保障企业全生命周期资金需求;支持符合条件主体发行科创债券,配套提供增信赋能与申报辅导服务,进一步拓宽企业直接融资路径。 22.加大企业股权投资。启动投资机构产融同行“伙伴计划”,汇聚一批专业金融机构资源,构建“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多元协同”的产业金融生态,发挥基金群优势,办好“创赢未来”及其他常态化股权融资路演活动,为企业提供多样化、高效率的股权融资撮合服务。 六、强化土地空间要素保障 23.支持联合供地用地。对于高精尖产业领域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支持项目建设单位以联合体方式,参与工业用地竞买建设产业项目。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的两宗以上产业用地可实行整体供应。 24.优化工业用地供给。落实工业、仓储等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政策,允许工业项目按约分期缴纳出让金,控制和降低产业用地成本。 25.优化工业项目装配式建筑要求。加快高精密工业厂房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创新,优化工业项目的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标准,经由行业部门、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的技术条件复杂类项目,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 七、加强为企服务 26.提升为企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优化惠企政策兑现流程,确保政策红利快速精准触达企业。在市区现有服务企业机制基础上,建立广泛联系企业机制,联动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等机构,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 27.精准高效开展产业项目准入。科学做好产业政策宣贯解读,围绕高精尖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强项目谋划论证,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项目,支持各区加快投资立项和落地实施。 28.强化风险企业精准服务。建立企业生产经营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依托多维度数据精准识别企业各类风险隐患,分类分级制定纾困帮扶、政策支持、资源协调、问题解决等差异化处置方案,推动企业诉求响应和风险化解提质提效。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施行。具体政策措施国家和本市有专门规定以及有明确施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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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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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提质增效,加快建设一批更具吸引力、竞争力的高水平新型创新机构,不断强化科创机构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引领带动作用。特制订以下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若干措施: 一、支持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一)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并实施转化,对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或实现产业化并注册成立法人实体、形成新增销售收入的,前三年由新型研发机构注册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不超过销售收入10%的奖补。    (二)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包括其承建的中试基地、孵化载体)主动谋划重大科研项目,对其预算投入达600万元以上的研发项目,视为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项目编号,由企业自筹资金并自行管理。    (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创建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高能级创新平台。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承建高能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对承建的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依据批复(备案)文件,视同为省级创新平台,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四)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有技术创办或孵化且在洛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财政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10万元/家奖励。 二、支持引进和培育创新人才    (五)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联合高校、企业、科研机构共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依据政策规定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六)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符合相关扶持激励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住房安居、医疗保障、培训提升、子女入学和配偶安置等方面的优先待遇。    (七)对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申办工作证件时,如确有原因无法提供工作资历、无犯罪记录、最高学历(学位)等证明材料的,可采用承诺制,直接予以“容缺办理”,不再需要补充相关材料。 三、支持推动市场化改革    (八)新型研发机构应多元出资举办。除财政投入外,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等多方资本共同参与,通过成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技术入股、成果交易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允许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经理事会批准授权,由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经营管理;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归运营公司。    (九)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有资金或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形式创办的企业所产生的科研绩效及经济收益,按其在企业中的占股比例等进行综合测算,计入该机构的发展业绩。    (十)新型研发机构应采取全员聘用制。自主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绩效匹配、有竞争力的薪酬管理制度。 四、支持运行管理更大自主权    (十一)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和首席专家负责制,可结合实际设立监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运行。    (十二)注册为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出资方(共建方)、行业内专家、产业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所在地县区政府相关负责人可作为市县(区)两级政府代表参与理事会。政府有关人员“定岗不定人”,不领取报酬、不接受聘任、不具备“兼职”属性。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根据理事会授权,依据章程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三)允许涉及国有资产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精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采购管理办法及设备运营管理办法,报理事会批准实施。允许新型研发机构仪器设备、实验室场地通过租赁、作价入股、以租代售等方式进行开放运营,资产运营收益由机构自主安排用于建设发展。    (十四)探索实行新型研发机构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新型研发机构自主支配使用经费权,只要不违反禁止清单要求,可依实际情况使用财政资金。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    (十五)建立健全激励创新、允许失误、尽职免责的容错机制,完善在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中制度创新、政策先试先行的免责制度,区分工作中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放任不管、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中出现偏差失误,但未违反党纪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并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视情况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通过备案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和在洛注册的省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享受此政策。本政策涉及财政补贴及奖励等政策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其他各类专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类专项政策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兑现。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具体措施,在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人才住房配套服务、子女入学以及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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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支持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中山市科技局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支持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附件:中山市支持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1月26日   附件 中山市支持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动广东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粤府办〔2024〕11号),以及落实《中山市支持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中府办〔2024〕30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领域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对象应主要从事生物药、化学药(含仿制药)、现代中药、医疗器械等优势领域和细胞与基因治疗、合成生物、脑科学、核药等未来细分领域。     第二章  大力支持研发创新   第四条  支持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开展“卡脖子”核心技术攻关,以及人工智能技术赋能药物研发,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任务,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补助,对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优质港澳科技企业项目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研发费最高补助500万元,补助资金从市级科技发展专项中列支。   第五条  支持新药研发。对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注册申请获得许可并进行转化的新药,分四个阶段予以支持:获准进入临床试验、完成Ⅰ期临床试验、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单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补助8000万元。   (一)1类新药支持标准:按单个品种各阶段实际研发投入最高40%给予补助,分别最高补助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   (二)2类新药支持标准:按单个品种各阶段实际研发投入最高20%给予补助,分别最高补助25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   第六条  对不分期启动临床试验的创新药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助,补助标准详见附表。   第七条  对附条件批准上市品种,完成所附条件的药物临床试验并通过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评的,可视为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对未完成所附条件的药物临床试验或者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评的,不予补助。   第八条  仅对申请单位在《若干政策措施》有效期内投入的国内临床前研究费用及临床试验研发费用给予补助(发票开具日期以及相应的付款凭证均应在《若干政策措施》有效期内)。项目申请相关要求如下:   (一)以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时间作为临床试验启动时间,临床试验启动后,申请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市、镇(街)科技主管部门递交项目备案资料,未及时提交备案材料的不予补助。   (二)国内临床试验是指申请单位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临床试验,不包括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IT)。   第九条 申请获批临床试验补助及临床试验研发费用补助的单位,应当是自主研发创新成果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涉及多个单位,须明确各单位所占权益比例,并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其中一个权益所有人提交补助申请,且补助申请单位须为未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第十条  对通过受让、购买获得的候选药物开展临床试验的,申请单位应独家持有该项目在国内开发、生产及商业化等全部权益,对受让、购买后由申请单位投入的临床研发费用,按前述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药品不同规格、不同适应症合并视为一个品种,每个品种每个阶段补助1次。在现行药品注册分类实施前已获准开展临床试验的品种,按照现行注册分类标准进行划分并执行,对无法明确注册分类划分的品种不予补助,具体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申请单位须承诺该成果尽快落地转化,并接受市科技局和所在镇(街)在获得补助10年内的绩效跟踪评价,具体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支持医疗器械研发。按医疗器械对应类别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补助1000万元。   (一)对首次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三类体外诊断试剂除外)并进行转化的产品,按实际研发投入最高30%给予补助,单个品种最高补助600万元。   (二)对首次获得二类医疗器械、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并进行转化的产品,按实际研发投入最高10%给予补助,单个品种最高补助300万元。   (三)对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或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三类医疗器械(含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取得注册证并进行转化的产品,单个品种额外增加最高200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申请本章补助所涉及临床试验批件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核准签发及相关佐证材料(如发票、付款凭证等)均应在《若干政策措施》有效期内。申请单位实际投入的研究费用需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根据专项审计后的费用,按上述规定给予补助。   申请单位须针对单个药品或器械设立独立的研发辅助账或专账;无研发辅助账或专账的,不予补助;账目存在弄虚作假的,不予补助。   第十五条 本章研发创新补助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火炬高新区、翠亨新区、三角镇等进行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工作。对第五条中的新药研发中的临床前研究、Ⅰ期临床试验和Ⅱ期临床试验补助,市和镇(街)按照1:1比例进行分担,对Ⅲ期临床试验补助,市和镇(街)按照2:8比例进行分担;对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研发补助,市和镇(街)按照1:1比例进行分担。     第三章  大力支持金融赋能   第十六条  支持科技贷款。通过科技创新再贷款、技术改造再贷款等方式向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支持,并给予科技贷款贴息,按照已付银行贷款利息的最高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扶持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支持科技保险。鼓励保险机构针对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开发临床试验、项目研发、产品责任保险和高端医疗设备责任保险等创新型科技保险产品,按照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最高20%予以补助,单个保险最高补助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社会化融资。统筹用好天使基金、产业发展基金等,对于成立2年内、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市场化风险投资机构1000万元及以上投资(不含本市、镇街财政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实缴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初创型企业,可优先对接中山市、镇(街)财政股权投资基金及其他各类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促进共同投资,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加大投资力度。分阶段组建超100亿元规模生物医药产业基金集群,形成覆盖临床前、临床试验、产业化全流程的产业投资体系。   第十九条  本章科技金融补助由市科技局进行审核和负责资金兑现工作。     第四章  大力支持药械产业化   第二十条  支持固定资产投资。政策实施期内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1、2类新药和三类医疗器械产业化项目,在2027年7月1日前按合同/协议验收通过,或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80%以上的,按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最高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20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支持实施技术改造。对企业实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重大技改项目,按新购置设备和系统总额最高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0万元;对企业实际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技改项目,按新购置设备和系统总额最高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6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本章产业化补助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火炬高新区、翠亨新区、三角镇等进行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工作。除现行有效的普惠性政策外,其他支持事项由市、镇(街)联合支持,市和镇(街)按照1:1比例进行分担。     第五章  大力支持产业创新生态优化   第二十三条  支持产业新模式。对于新增获批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器械注册人:三个完整年内实现自主生产和销售结算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单个品种销售收入最高0.5%予以补助,1类新药每年最高补助500万元,2类新药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仿制药(通过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医疗器械(二类、三类)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于生产型企业:按单个品种实际交易额最高0.2%予以补助,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补助1000万元,支持不超过3年。同一品种不能同时享受上述第二章的研发支持。   第二十四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支持合同研发外包(CRO)、合同加工外包(CMO)、合同研究生产(CDMO)、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LP)、实验动物、检验检测等生物医药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按照服务收入金额最高5%给予受托平台补助,每年最高5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申请本补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服务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   (二)服务平台上一年度承接委托服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三)平台应设立独立专账,列明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金额、明细及相应凭证,对于项目专账中不清晰、不合理的费用不予计算。   (四)服务平台须已获得镇级以上(含镇级)科技管理部门备案或者认定。其中,药物研发安全性评价平台应在《若干政策措施》有效期内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GLP认证。   第二十六条  对《若干政策措施》有效期内签署服务合同的,且在政策有效期内完成结算或部分结算的(结算是指已收取委托方费用,且已向委托方开具相应发票),按实际结算金额的5%予以补助,每年最高5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本章补助内容由镇(街)进行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工作。     第六章  大力支持医疗机构发展   第二十八条  支持三级医疗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和临床医学中心建设,提升新药临床试验能力。每新增1个药物临床试验备案专业学科并开展临床试验项目的,给予20万元奖励;每新增1个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专业学科并开展临床试验项目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个医疗机构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经认定的临床研究床位,不纳入病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等考核。对通过国家级、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的,最高分别补助1000万元、3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通过国家GCP资格认证或者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完成相关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建立创新药械产品目录。市科技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等联合制定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目录,并定期更新、公开发布,促进创新产品在临床中的应用。鼓励医疗机构与企业开展创新医疗器械应用示范项目,促进我市医疗器械形成“应用示范—反馈改进—水平提升—辐射推广”的创新迭代。   第三十一条  原创新药(First-in-class)或同类最优药物(Best-in-class)的创新药品以及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定期更新纳入产品目录,鼓励医疗机构做到“应配尽配”,产品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和耗占比考核范围。鼓励国产化替代产品纳入创新产品目录。除国家谈判药品和集中带量采购的药械外,其他创新药械由企业和医疗机构自主议价。   第三十二条  支持医疗机构制剂发展,鼓励医疗机构备案医疗机构制剂,对备案通过的单个新品种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每家医疗机构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支持三级医疗机构、企业、科研机构等组建医疗机构制剂创制中心,鼓励和促进优秀医疗机构制剂向中药新药转化,创制一批效用明显的中药新品种。   第三十三条  本章补助内容由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     第七章  支持拓展海外市场   第三十四条  支持国际化发展。按类别予以支持:   (一)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的自主研发药品,获得美国FDA或欧盟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药品注册许可证并进行生产的,三个完整年内实现单个品种出口销售收入累计达到1亿元以上的,每个产品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   (二)对自主研发的二类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获得美国FDA注册许可证、欧洲合格认证(CE)并进行生产的,两个完整年内实现单个产品出口销售收入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每个产品最高给予30万元补助。   (三)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商务拓展(BD),鼓励GCP、GLP等公共服务平台国际标准化,鼓励企业加大创新药对外授权(license out),在境外成立合资企业。   第三十五条  申请补助产品注册证应在《若干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取得,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不同规格或不同适应症视为同一个品种。   第三十六条  本章补助内容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生物制品、化学药品、中药,1类药品、2类药品的注册分类须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版)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现行注册分类标准执行。医疗器械的注册分类须根据国家药监局颁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以及相关分类界定文件等执行。   第三十八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又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企业或机构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经市政府同意,签订“一事一议”投资协议的企业或机构,按协议约定执行,同一产品不得针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支持。   第三十九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扶持资金的单位,须签订承诺书或协议,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等内容,如违反承诺或协议书,相关单位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扶持资金;不主动退回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相关扶持资金,并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申请补助所涉及产品的知识产权应该清晰、明确、无争议,不涉及正在进行的仲裁或诉讼。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第四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申报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相关申报时间、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关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按比例进行扶持的事项,其金额计算均以不含税计。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最高”“达到”“以上”“不超过”“不少于”“最多”均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扶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研发、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对违规截留、挤占、挪用、滥用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8日。本实施细则所执行的内容如有修改或者重新制定的,以其最新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牵头制订、修订与解释。 不分期启动临床试验项目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 现行药品 注册分类 临床阶段 临床试验研 发费用补助 比例 每个品种最 高补助金额 1 类新药 Ⅰ期与 Ⅱ期合并开展且完成的 40% 2500 Ⅰ期与Ⅲ期合并开展且完成的 40% 3500 Ⅱ期与Ⅲ期合并开展且完成的 40% 4000 2 类新药 Ⅰ期与 Ⅱ期合并开展且完成的 20% 1250 Ⅰ期与Ⅲ期合并开展且完成的 20% 1750 Ⅱ期与Ⅲ期合并开展且完成的 2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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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成都市政府办公厅
为深入推进成都生物医药产业建圈强链,加快形成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领域新质生产力,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药械研发创新 (一)支持创新药研发。对1类创新药,完成临床前研究、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的,按相应阶段研发投入的2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700万元奖励,仅需完成早期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的,按相应阶段研发投入的20%分别给予最高400万元、700万元奖励,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并首次取得药品注册证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亿元。 (二)支持改良型新药研发。对2类改良型新药,完成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按相应阶段研发投入的10%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300万元奖励,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并首次取得药品注册证再给予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 (三)支持第三类医疗器械研发。对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按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纳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或优先审批程序的,最高奖励金额再提高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四)支持第二类医疗器械研发。对纳入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或优先审批程序,并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不含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按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五)提升创新服务能力。对建设生物医药领域的合同研发(CRO)、合同生产研发(CDMO)、药物安全性评价(GLP)、药物有效性评价、药物发现、模式动物实验中心、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上述公共服务平台为非关联药械研制企业提供服务,年度服务金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年度服务金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六)增强创新发展动能。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做优抗体药、核医疗、血液制品、医药外包服务、大输液等领域,做强疫苗、现代中药、体外诊断、医疗设备等领域,布局细胞与基因治疗、脑科学与脑机接口、AI+生物医药、合成生物等领域。支持生物医药领域创建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鼓励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国家中药传承创新中心等高水平医学平台建设,支持天府锦城实验室加快建设。 (七)助力加速审评审批。争取国家药械注册审评支持,配合省药监局实施改革试点,将药品补充申请审评时限压缩至60个工作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审评审批时限压缩至30个工作日。强化注册审评跨前指导及技术服务,配合省药监局聚焦重点研发产品和项目,落实专人专班服务机制、产业园区的省、市、区(市)县三方合作协议,加强临床研究、生产许可、上市许可、检查检验等关键环节对接服务。支持市药检院加强放射性药品、医疗器械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生物制品检测能力建设,争取设立成都市口岸药检所,为企业提供产品安全评价、质量控制、注册备案、风险评估、检验检测与技术培训等服务。 二、提高临床研究质效 (八)推动医学伦理审查互认。成立成都区域医学伦理联盟,扩大医学伦理审查结果互认范围,由区域医学伦理联盟审查的项目,各医疗机构可简化院内伦理审查程序。提高牵头单位伦理审查质效,建立互认监测机制,开展医疗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双向评估,加强动态管理,持续提升互认效果。 (九)完善临床研究支撑体系。深化医工融合,支持国家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科研资源向重点医疗卫生机构开放,鼓励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重点企业交流合作,组建区域或专科专病临床研究联合体,协同开展临床研究,提高临床研究整体质效。探索建立癌症、心脑血管、呼吸和代谢性疾病临床试验预备队列,在确保受试者知情同意前提下,依法依规支持医疗机构间受试者资源等信息互通,支撑受试者快速入组。协调推动组建区域生物样本库联盟,统筹医疗大数据、实验动物等研究资源,为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临床研究提供良好支撑。 (十)鼓励开展临床研究。支持建设研究型医院、研究型病房。支持医疗机构引育临床研究人才,加快引进一批“大PI”(主要研究者)。鼓励医疗机构承接全球高水平临床试验和国内首创标志性临床研究项目,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临床研究病床不计入医疗机构总病床,不规定病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等考核指标。临床试验项目按不同来源和级别视同相应级别的科研项目,纳入主要研究者和直接参加者的职称晋升、岗位聘用、项目申报等管理,临床试验项目结题验收后,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的结余经费可全部用于人员奖励或科研成果转化投入。将在蓉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项目数量、收入等作为重要评估指标进行评价分析。 (十一)支持药械临床试验(GCP)机构发展。对医疗机构首次备案GCP机构资质并通过药监部门检查后投运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已取得资质的GCP机构承接新药、创新医疗器械研发并完成临床试验的,按照项目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年每家医疗机构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产品临床应用 (十二)加快创新药械入院。探索建立创新药械产品目录,按照“应配尽配”原则,推动加快入院应用。优化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工作流程,根据临床需求和医院特色,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药事管理委员会、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创新药械入院工作,对已挂网的1类创新药,2类改良型新药,应分别于1周、1月内召开药事会,启动进院流程并尽快完成相关手续。医疗机构不得以尚未进入医保目录、用药数量、药/耗占比等原因限制创新药械入院。加强学术交流活动,鼓励临床应用研究,及时形成专家共识。加强培训指导,搭建沟通平台,优化服务流程,协助创新药械产品及时挂网。 (十三)支持创新产品应用。推动医疗机构病房改造提升和医疗设备设施更新换代,鼓励医疗机构根据诊疗工作需要,配备或更新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配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依法依规推广核医学、细胞与基因治疗、人工智能(AI)辅助诊断、数字健康等方面创新产品。协助创新药械所涉医疗服务立项申报及定价,对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支持创新药械所涉医疗服务尽早实现临床及市场价值。协调争取在四川自贸试验区成都区域开展相关医疗新技术开发应用扩大开放试点。 (十四)探索医保付费支持机制。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及医保定点协议管理中对创新药械、医疗新技术予以支持,完善单行支付、DRG(按病组付费)除外机制、特例单议机制等支持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创新药械、医疗新技术积累足够数据后单独成组。 (十五)拓展商业健康保险渠道。支持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优化保障范围,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覆盖更多创新药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加强生物医药企业与“惠蓉保”保障联盟的沟通对接,建立“惠蓉保”特药遴选动态调整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药械“应进尽进”。 (十六)拓宽创新药械支付场景。加快推广医保“三电子两支付”场景应用,推进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建设,优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推动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一致的医保管理。调整完善“双通道”药店遴选机制,扩大“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数量。 四、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十七)培育龙头企业。对首次进入中国医药工业百强榜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首次进入50强、30强、10强的企业再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十八)打造拳头产品。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药械品种,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十九)支持拓展国际市场。对生物医药企业将创新成果以知识产权(专利)方式,授权许可给中国以外的非关联企业开展许可产品(技术)商业化开发(含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等),实际到位首付款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位首付款的5‰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奖励。对药械首次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欧洲共同体(CE)、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世界卫生组织(WHO)等机构注册,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分别给予每个药品、医疗器械品种70万元、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50万元。 (二十)支持成果产业化。对取得药品注册证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以及纳入国家、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或优先审批程序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在我市产业化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 五、构建完善产业生态 (二十一)强化投融资支持。畅通直接融资渠道,统筹用好现有生物医药基金群,适时扩大基金群规模,围绕生物医药产业链上下游加大对潜力企业和优质研发管线的投资力度。鼓励相关基金在生物医药领域“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加强与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等联系,争取国家重大基金投资。 (二十二)推动生物医药特殊物品通关便利化。在市域内开展生物医药研发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关地协同”联合监管,建立快速反应会商协调机制,完善生物医药企业(机构)“白名单”管理制度,对“白名单”企业(机构)进出口的特殊物品给予快速审批通关验放。 (二十三)加强产业人才保障。对新引进的生物医药领域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技术技能人才,按规定享受人才安居等政策。围绕ADC(抗体偶联药)、核医疗等重点领域,依托市级重大人才计划遴选支持一批产业领军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自主开展生物医药领域相关专业职称评审和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对企业新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按规定给予职称提升奖励。支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科研人员到生物医药企业兼职或离岗开展创新工作,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并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离岗期间的创新收入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二十四)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发挥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平台作用,助力生物医药企业高价值专利快速获权。发挥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成都分中心作用,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海外维权援助,助力企业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应对专利侵权风险的能力。 (二十五)强化产业用地保障。在具备供地条件下,按“随用随供”的原则保障项目用地。对符合条件且需单独供地的鼓励类国家、省、市重点生物医药制造项目,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可按不低于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六、附则 (二十六)本政策措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承担解释工作,各责任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十七)本政策措施与市级其他支持政策交叉重叠的,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措施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可相应调整。 (二十八)兑现上述“对已取得资质的GCP机构承接新药、创新医疗器械研发并完成临床试验的,按照项目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年每家医疗机构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协商确定具体操作流程。 (二十九)本政策措施中的生物医药包括药品和医疗器械。 (三十)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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