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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新材料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网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新材料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新材料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基石与先导。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北京市促进未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聚力发展新材料产业,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以打造智能引擎和促进中试转化为关键,推动新材料产业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打造新材料产业高地。
一、重点发展方向
(一)先进基础材料
加快高性能轻合金、高温合金等先进有色金属材料,高性能工程塑料、功能性膜材料、高性能催化剂、电子化学品等先进化工材料,高纯石英、特种陶瓷等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创新突破。
(二)关键战略材料
推进高性能电池电解质、正负极材料、钙钛矿等新型能源材料,宽禁带半导体衬底及外延、大硅片、光掩模版、靶材等半导体核心制造材料,先进封装基板、ABF膜等半导体封装材料,磷化铟、薄膜铌酸锂等光电子材料,OLED显示材料、柔性显示材料等新型显示材料,碳纤维、玄武岩纤维、陶瓷纤维等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提质升级。
(三)前沿创新材料
加强钇钡铜氧、铁基超导体等超导材料,医用高分子、医用金属及合金、重组生物基材料等生物材料,超宽禁带半导体、新型存储材料、金刚石散热材料等电子专用材料,量子点材料、碳纳米管、功能性纳米粉体、二维材料等纳米材料,以及石墨烯、液态金属、超材料等研究应用。
二、具体措施
(一)坚持创新驱动,强化技术引领
1.支持新材料核心技术攻关。聚焦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化工材料、新型能源材料、超导材料、纳米材料、生物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等重点领域,鼓励新材料企业开展原创性、颠覆性、引领性技术研发,推动先进基础材料工艺迭代升级、关键战略材料国产替代、前沿创新材料前瞻布局。支持企业面向经开区科技计划,围绕材料设计、制备工艺、性能提升、可靠性验证、批量应用等关键环节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于推动传统技术革新突破、引领行业创新能级提升、产生重大市场价值的研发计划,给予专项资金支持。(责任部门:科技和产业促进局、高端汽车和新能源产业局)
2.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鼓励新材料企业参与市自然科学基金-经开区联合基金,支持企业聚焦新材料行业底层关键科学问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实施“白菜心工程”,支持企业面向新材料技术前沿,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需求和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难题。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建立“揭榜挂帅”机制,发布新材料技术攻关榜单,通过政府搭台、链主企业出题、创新主体答题、产业链验证的方式,引导产学研用协同攻关。(责任单位:科技和产业促进局、高端汽车和新能源产业局)
3.深化人工智能与新材料融合创新。紧抓AI4S战略机遇,推动材料研发范式变革。锚定新材料设计仿真、智能筛选、工艺优化等核心环节,鼓励央国企、高校院所等率先建立新材料领域可信数据空间,探索建立新材料数据汇聚共享、可信流通等机制。围绕特种合金、无机材料、有机化合物等配方筛选和结构性能预测,支持自主研发材料多尺度集成化高通量计算模型、算法和软件。推动“人工智能+新材料”自主实验室建设,开发面向不同材料体系的一体化表征关键技术和设备,应用人工智能技术赋能实验过程管理,依托高通量筛选技术推动实验成果提级,构建“数据-模型-实验”闭环的智能化研发体系。对“人工智能+新材料”创新企业给予算力券、模型券、数据券等支持。(责任单位:高端汽车和新能源产业局、信息技术产业局、市双智办)
(二)畅通成果转化,激活发展动能
4.搭建成果转化多维对接机制。聚焦新材料源头供给,推动原始创新转化落地,孵化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充分发挥“三城一区”融合创新平台效能,组建新材料产业工作专班,围绕新材料高校院所搭建“一院所一小组”精准服务机制。通过校企资源联动、创新赛事招引、种子基金赋能、“拨投联动”支持、创孵服务保障等方式,精准挖掘前沿技术和优质项目,打造新材料成果转化高地。(责任单位:高端汽车和新能源产业局)
5.支持新材料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围绕新材料全链条创新发展需求,布局概念验证平台、产业创新中心等高能级创新平台。以概念验证平台为牵引,提供小批量研发试验、商业前景评估等服务,加速挖掘和释放科研成果价值,促进产业化落地。依托产业创新中心,整合区域科研人才、设备、技术等优质资源,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转移,聚焦产业链关键卡点和共性技术难题开展协同攻关。对服务能力突出和成果孵化成效优异的新材料创新平台,给予单个平台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高端汽车和新能源产业局)
6.强化中试载体赋能。聚焦人形机器人、太空能源、固态电池等关键领域需求材料,建设一批新材料中试平台。围绕技术研发转化、性能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产品型式试验、产品性能测试等工程化验证需求,搭建中试验证环境,提供中试验证服务,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对中试服务能力突出、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高端汽车和新能源产业局、科技和产业促进局、经济发展局)
7.深化京津冀新材料产业协同发展。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依托三地资源禀赋互补优势,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作配套,构建北京研发中试、津冀大规模生产的新材料产业发展模式。加强新材料产业协作与创新联动,开展三地联合攻关,搭建京津冀新材料项目对接、成果转化等服务平台,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跨区域深度融合,形成创新、转化、制造梯度协同的新材料产业发展格局。(责任单位:高端汽车和新能源产业局、科技和产业促进局、经济发展局)
(三)深化双向赋能,助力提质升级
8.以新材料赋能主导产业迭代升级。强化供需对接机制,依托“新材赋”产业对接活动,推动新材料与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机器人、先进能源等主导产业精准匹配、双向赋能。支持机器人产业应用轻量化材料、传感材料等促进结构件轻量化、仿生皮肤灵敏化发展,推动先进能源产业应用固态电池材料、钙钛矿材料等实现太空、地面多维度发展,鼓励生物医药产业应用医用高分子、医用金属及合金、重组生物基材料等,电子信息产业应用(超)宽禁带半导体以及光掩模版等半导体制造核心材料、先进封装材料、光电子材料、柔性显示材料等。鼓励新材料企业采取定制化开发模式提前锁单,拓宽新材料从立项研发到转化应用商业链路。(责任部门:高端汽车和新能源产业局、信息技术产业局、机器人和智能制造产业局、生物技术和大健康产业局、市集电办)
9.以场景牵引赋能新材料产业能级跃升。鼓励区域内场景开放,促进新材料首试首用。鼓励主导产业企业发布关键材料需求场景,以场景应用带动技术迭代、产品定型、市场培养。对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区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分别给予支持。(责任部门:高端汽车和新能源产业局)
(四)强化要素支撑,提升保障能力
10.高水平建设新材料产业创新园区。聚力建设新材料创新园区,推动实验装备、检测平台、应用场景等要素开放共享,形成集创业孵化、研发设计、中试验证、场景应用、交流展示于一体的新材料产业创新园区。实施“春笋”行动,精准匹配新材料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空间需求。面向初创及孵化期企业,提供灵活、可定制的研发办公空间与共享实验室;面向中试及工艺验证企业,建设满足洁净、防震等专业要求的定制化高品质空间;面向规模化生产企业,保障高标准产业化基地与生产空间供给。(责任单位:高端汽车和新能源产业局、科技和产业促进局)
11.系统打造新材料人才创业生态。加快引育新材料产业急需紧缺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青年人才和潜力人才,支持重点新材料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建立灵活多样的人才柔性使用模式,构建复合型、国际化、专业化的新材料人才梯队。组建一批善于链接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材料技术经理人队伍,纵深挖掘新材料领域技术、人才、项目,围绕项目孵化、中试熟化、成果转化等环节,不断提升驻企服务能力。在人才引进、子女入学、住房安居等方面提供全方位配套保障。(责任单位:组织人事部、社会事业局、开发建设局,高端汽车和新能源产业局)
12.创建企业全生命周期多元融资支持体系。建立与国家、市、区级基金和市场化基金常态化对接机制,构建多层次资本保障体系。持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统筹运用好贷款贴息、科技保险等手段,为新材料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和产业促进局、亦庄国投)
三、附则
(一)新材料企业认定范围参照本措施第一章重点发展方向执行。
(二)本措施适用于在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范围内依法经营的新材料领域的各类主体,近三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三)对符合本措施支持范围的同一企业或机构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北京市、经开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北京市制定实施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
(四)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8年12月31日结束。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国家或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措施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高端汽车和新能源产业局承担。
关于加快平原新城建设支持顺义区发展国际口腔产业的若干措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网
关于加快平原新城建设支持顺义区发展国际口腔产业的若干措施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北京市加大高质量科技供给和政策支持,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着力推动生物医药产业提质升级。支持平原新城各区发展特色细分产业是北京市“一区一策”推动平原新城提升发展能级的重要举措。为支持顺义区立足首都科技人才资源集聚优势,在首都机场临空经济示范区大力发展口腔产业,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集聚区,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一)支持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围绕口腔产业开展全球首发或国际领先的创新器械早期研发、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等,开展高端生物医用材料和智能诊疗装备等口腔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对通过国家和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优先审查程序或承担国家揭榜挂帅任务的企业及产品,纳入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奖励,单个品种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建设研发服务平台、小试中试平台、检测检验平台、临床试验平台等产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支持建设转化落地前端服务体系。支持企业中试平台建设,对符合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条件的新建项目,按照最高1亿元给予资金支持。
(三)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效能提升。支持医药健康领域具有较强基础实力、成长性好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专业服务能力,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分档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专业服务能力提升。支持扩大科技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或扩建研发中心、科研实验室、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搭建小试中试生产线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与企业等创新主体联合开展产学研协同合作和概念验证,围绕核心技术和高价值科技成果,实施技术开发、产品验证、市场应用研究等概念验证活动,推动科技成果快速走向市场实现产业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事前补助方式择优给予支持,单个平台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事前补助方式择优给予支持,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老旧厂房更新改造,服务口腔医疗器械中试平台、标准厂房以及创新药械产业化项目落地,支持项目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等政策支持,加快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引导北京市医药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相关项目支持力度。
(五)对创新医疗器械加强前置沟通指导。支持对首都机场临空经济区内企业试点“人工智能+监管”新模式。对符合要求且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的高端创新医疗器械,强化对创新医疗器械研发和注册的技术指导。
(六)支持人工智能赋能口腔产业发展。支持口腔个性化植入耗材的设计定制、口腔锥形束计算机断层扫描(Cone-beam Computed Tomography,简称CBCT)影像智能分析、种植路径自主规划、手术机器人精准控制等技术突破。推动口腔药械生产企业数智化转型,推进人工智能垂类模型和智能体在药械研发生产、经营管理、质量控制和流通追溯等环节应用,打造智能工厂等应用标杆。
二、打造示范应用场景
(七)支持口腔医疗技术应用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建设真实世界数据应用平台。支持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牵头,联合重点企业开展种植机器人、远程诊疗等示范项目,推动医工融合。支持发展口腔医疗服务组织(Dental Service Organization,简称DSO)连锁管理模式,推动企业采用标准化管理体系设立连锁机构,推动行业整合升级。
(八)支持首台(套)产品等创新器械入院。支持口腔手术机器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速手术机器人入院应用和创新迭代。支持医企联合建设器械培训中心、应用示范中心。将创新药械(手术机器人、首台套设备等)使用情况纳入公立医院绩效监测。定点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申请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iagnosis-Related Group,简称DRG)付费新技术除外。
(九)实施口腔健康促进行动。落实开展好儿童青少年口腔健康促进行动和老年口腔健康促进行动,推动北京市口腔公共卫生服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发挥商业保险支撑带动作用,协同保险公司开发专项口腔保险,促进口腔医疗惠民。
三、深化开放合作
(十)支持拓展国际合作。支持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组团出海,助力开拓全球市场。鼓励外资创新主体设立口腔产业研发中心,吸引国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支持搭建国际化产业对接平台,区内国际贸易企业承接“一带一路”口腔健康工程。
(十一)推进数据跨境便利化。围绕国际口腔产业重点医疗机构数据出境需求,指导顺义区相关机构强化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服务,开展医疗器械领域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深化数据出境绿色通道服务机制,提升医药外资企业数据出境管理能力及便利度。
(十二)为创新医疗器械进口便利化通关。在天竺综合保税区内设立“口腔创新器械通关服务”快捷通道,为符合北京市生物材料“智能审批”要求的口腔医疗器械及关键原材料进出口通关、保税研发提供便利。支持建设口腔产业国际分拨中心、保税仓库。
四、做优要素保障
(十三)加强顶层设计。开展口腔产业专项规划研究,谋划打造国际一流口腔产业集群,保障口腔产业重点项目的土地供应,推动口腔产业作为顺义平原新城特色产业纳入北京市医药健康产业总体布局。
(十四)强化多层次人才引进支持。为外籍人才签证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支持归国留学生在国际口腔创新港创新创业,并提供创业辅导、科技支持等服务。实施“口腔医疗人才计划”,支持定向引进口腔医学、生物材料领域高端人才;设立口腔专业技术培训中心,形成口腔专业学历教育和在职教育培育体系,持续输送专业人才。
(十五)构建多元融资渠道。整合市级产业金融资源和医疗器械头部企业资源,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吸引带动社会资本,推动口腔产业前沿技术攻关和产业化。整合金融资源,搭建“政金企”三方长效沟通平台,利用“摸排—对接—跟进—销账”全链条融资对接闭环服务体系,推动金融资源与企业需求精准滴灌、高效匹配。
(十六)强化公共资源与服务。发挥口岸、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的功能优势,提升高端医疗器械跨境贸易效率。利用首都国际会展中心的平台优势,联通国际资源,举办口腔年会、产业展会论坛等,促进企业间交流合作。聚集一批物流仓储、法律咨询、财务审计、销售贸易、合同研究组织(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简称CRO)等第三方服务公司,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涉及的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时限规定的,以明确执行期限为准。
2026年8月18日
北京市关于推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产业培育壮大的若干措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网
北京市关于推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产业培育壮大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快建设国际绿色经济标杆城市的实施意见》,落实《北京市促进未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本市在科技创新方面的资源优势,培育发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产业,制定本措施。
一、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一)加大CCUS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
鼓励开展低能耗低成本二氧化碳捕集和二氧化碳高值化规模化利用等CCUS产业化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加快高性能吸收剂、吸附剂及膜材料等碳捕集关键材料开发,推动生物质能碳捕集、直接空气碳捕集等负碳技术研发,突破二氧化碳制备绿色燃料、光电催化转化、生物固定转化等二氧化碳转化利用技术,开发高精度二氧化碳监测设备。鼓励行业领军企业牵头,会同相关领域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联合攻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研发项目申请本市生态环境领域科技项目资金。
(二)推动CCUS新技术新产品中试验证
支持化学吸附、物理吸附、膜分离、二氧化碳制备绿色燃料和化学品、二氧化碳矿化利用等二氧化碳捕集和利用技术在京开展中试验证。鼓励高校、研发机构、企业在京落地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的CCUS新技术中试验证项目和新产品中试产线项目,建设CCUS中试服务平台;支持能源央企、市属国企和其他各类应用主体为CCUS技术开放中试验证场景。对符合条件的中试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二、完善产业培育体系
(三)支持CCUS产业培育载体建设
鼓励建设CCUS领域高水平孵化器,为企业开展高水平的创业辅导、早期投资、资源对接等专业化服务,支持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申报市级和部级孵化器。支持培育CCUS产业育新平台,在CCUS关键技术研发、材料与装备开发、技术服务等细分领域汇聚培育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为入驻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概念验证、成果转化、融资服务、经营管理等高价值服务。
(四)加大CCUS企业培育力度
支持CCUS企业积极参与“创客北京”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关村国际前沿科技创新大赛等国家和本市创新创业大赛,以及本市“创赢未来”公开路演项目,并按政策给予资金奖励。开展CCUS领域优质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加强分层分类服务,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成果转化,推动企业加快迭代升级,在CCUS领域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五)增强CCUS技术服务能力
推动CCUS技术领域科技服务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培育专业化CCUS技术服务和系统集成解决方案提供商。加强区域对接合作,推动企业为津冀地区提供CCUS技术咨询与推广服务、工程技术服务、工程运营服务等技术服务。鼓励企业面向全国提供CCUS技术服务,积极参与海外CCUS项目建设,输出北京技术优势和技术标准。鼓励各类创新主体针对本市优势CCUS技术、产品和服务,举办新场景发布会、供需对接会,推动CCUS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有效衔接和精准应用。
(六)支持CCUS技术在京津冀区域产业化发展
鼓励符合首都战略定位的CCUS关键核心材料、高端装备生产制造环节和二氧化碳高值利用项目在京转化落地,引导企业在津冀区域延伸布局产业链,不断增强CCUS产业项目就近配套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化项目按照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政策给予支持。
三、拓宽技术产品应用领域
(七)支持CCUS技术装备推广应用
支持CCUS领域发展潜力大、技术水平领先、成本效益好、推广价值高的先进技术申报北京市绿色低碳先进技术推荐目录(简称“推荐目录”),鼓励符合条件的装备产品积极申报国家和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支持填补国际或国内空白的新技术新产品首次应用,对符合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支持。
(八)推动CCUS领域示范项目建设和商业模式探索
支持绿色工厂、重点碳排放企业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加快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分离、利用封存等技术示范应用,对符合高精尖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等政策支持条件的CCUS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给予资金奖励。鼓励本市CCUS企业在津冀区域火电、钢铁、化工、石化、水泥等重点行业建设大规模、全流程示范应用工程。推动工业捕集二氧化碳在农业、仓储、物流、建材等领域拓展应用场景,鼓励CCUS技术与合成生物、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融合发展,支持企业积极探索经济可行的商业化路径。
四、强化产业要素保障
(九)支持相关标准体系建设
研究符合本市情况的CCUS项目碳减排核算指南,推动CCUS技术进一步应用与推广。鼓励CCUS领域相关机构和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CCER)方法学研究制定工作,推动符合要求的CCUS项目碳减排量进入CCER交易平台。鼓励各类行业组织和企业积极参与CCUS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推动本市相关地方标准和本市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推动创制标准海外示范应用,鼓励企业申报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
(十)支持CCUS行业组织在京发展壮大
支持CCUS相关协会、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在京发展壮大,围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领域,在京举办各类会议论坛、产业对接活动,集聚创新资源,促进行业交流和高水平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提升北京在CCUS领域的影响力和引领力。
(十一)前瞻培育和引进产业人才
鼓励高校院所和相关企业合作打造产教融合基地和人才实训基地,围绕CCUS关键技术环节加强人才培养。加大CCUS领域海内外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力度,引进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十二)加强金融支持
充分利用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CCUS企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共同支持CCUS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示范应用项目建设,推动产业化项目落地。发挥绿色金融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CCUS企业提供专业化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支持CCUS专精特新企业快速申报北交所,提高发行上市审核效率。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培育未来能源产业的若干措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网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培育未来能源产业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促进未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未来能源产业,特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目标
以未来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科技创新为根本动力,聚焦新型储能、清洁能源、低碳转型、聚变能源等细分赛道,坚持“创新驱动、集群培育,场景赋能、生态牵引”,推动创新要素加速集聚、产业生态持续完善,高起点打造聚变产业高地,高标准建设北京新型储能产业示范“协同发展区”,规划建设“未来能源小镇”,进一步激发北京亦庄未来能源产业发展活力。
到2028年底,新能源和未来能源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规模突破500亿元,推广10项以上标志性产品,开拓20个以上标志性示范场景,培育80家以上未来能源领域专精特新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培育一批产业创新中心、概念验证平台、产业育新基地等创新平台,“要素集聚、链条完整、活力迸发”的产业集群基本形成。
二、重点支持方向
(一)大力发展新型储能赛道。以高安全、长寿命、宽温域、低成本、低衰减为目标,布局研发高可靠性新型储能系统集成,积极推进高转化效率电化学储能关键技术研发和装备制造。聚焦全固态电池开展电解质和正负极材料迭代升级、界面问题等核心技术研发,加速全固态电池、超级电容器、液流电池等产业化进程。加强电池管理系统、监测、预警和主动防护技术,集中攻关能量密度与安全性能协同提升的技术难题,提升储能电池本征安全性能。
(二)有序推进清洁能源赛道。突破高性能宽域运行风电机组、超高混塔塔架、抗腐蚀海上风电叶片等核心技术装备研发;加速迭代柔性钙钛矿、高压组串式逆变器等技术,满足新型电力系统下光伏系统安全高效发电需求;加快突破高可靠、长寿命、高效率柔性电解水制氢装备,培育发展质子交换膜水电解、阴离子交换膜水电解、太阳能光解水等制氢技术,固态储氢、有机溶液储氢等储运技术,加强低成本氢基能源合成等关键技术攻关,形成层次分明、梯次发展的清洁能源赛道布局。
(三)积极开拓低碳转型赛道。加强高效低能耗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全流程技术创新,聚焦工业烟气燃烧后捕集与直接空气捕集(DAC)等重点技术路线,加快低成本工程化应用。完善碳足迹核算与碳资产管理服务,促进可再生能源就地高比例消纳,健全综合能源管理体系。发展基于人工智能的新型电力系统电网智慧调控技术,研发环境友好型绿色输变电材料和装备,聚焦电力输送等领域,加快新产品示范和产业化应用。
(四)前瞻布局聚变能源赛道。支持磁约束、惯性约束等多技术路径并行发展,重点推进高安全性聚变主机工程实验装置研制,加强高场强超导磁体、耐辐照第一壁等关键材料研发,突破聚变堆超高温加热、等离子体高精度控制与超导磁体低温制冷等关键保障系统技术。支持企业参与ITER计划及国内大型实验装置建设,加快工程验证与迭代,鼓励开展先进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研发与验证,实现聚变技术产业化突破。
三、相关举措
(一)锚定攻坚突破,激发科技创新动能
1.支持关键技术创新研发。加快突破新型储能、清洁能源、低碳转型、聚变能源等核心技术,鼓励原创性、颠覆性前沿技术创新成果快速完成“技术熟化-中试验证-产业化”全链条孵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培育一批科技创新型企业,夯实未来能源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对开展未来能源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的企业,根据发展阶段给予年度研发投入不超过30%支持。(责任单位:高端汽车和新能源产业局)
2.加速聚合源头创新资源。积极培育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行业专业协会组织、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参与组建的创新联合体,支持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单位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鼓励跨领域科技交叉融合创新,完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支持未来产业孵化器、加速器等育新载体建设,加速源头创新成果转化为产业优势。(责任单位:高端汽车和新能源产业局、科技和产业促进局)
3.加快“人工智能+能源”融合创新。支持企业运用多模态大模型技术,开展新型储能材料、高效光伏组件、风电核心部件等关键领域研发攻关,在设计仿真、材料筛选、场站运维诊断和系统调度等环节加速技术突破。鼓励人工智能在风电、光伏、储能、氢能、聚变能源等重点领域开展前沿研究、安全监测、智能控制和效率优化。积极培育“人工智能+碳管理”、ESG评价等新型服务业态,对“人工智能+新能源”创新企业给予支持,全面提升产业链绿色化、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高端汽车和新能源产业局、信息技术产业局)
(二)聚力先导培育,筑牢产业支撑底座
4.建设高能级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企业牵头联合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深化产学研用合作,围绕未来能源前沿技术领域,高标准建设一批行业研发创新平台,重点支持柔性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新型储能安全监测、流体力学共享测试、固态电池材料研发、动力电池大数据、高潜热相变材料等共性技术平台。对新建未来能源领域共性技术平台项目,按照项目工程投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责任单位:高端汽车和新能源产业局、经济发展局)
5.打造“未来能源小镇”。整合集中连片产业空间,形成点面结合的“未来能源小镇”产业空间格局,打造“孵化共享-研发中试-产能集聚-示范应用”的系统化承载服务体系。分批启动50万平方米空间供给,建设低成本、高品质未来能源特色产业园区,筹建一批创新服务平台,制定一批产业标准,挖掘一批技术融通场景,引聚一批未来能源领航企业。(责任单位:高端汽车和新能源产业局)
6.支持产业特色化集聚发展。支持建设未来能源产业孵化基地,梯度培育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巨人”企业,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加速自主可控核心部件装备规模化生产,重点布局新型储能(新型电池)、先进氢能装备、下一代钙钛矿光伏关键组件、超导磁体及线材等关键核心零部件项目。对建设产线及购置设备设施的未来能源产业化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责任单位:高端汽车和新能源产业局、经济发展局)
(三)打造场景矩阵,赋能首创技术应用
7.打造标杆示范场景。依托“未来能源小镇”建设,打造绿色集约的产城融合示范场景,鼓励多种先进低碳技术集成应用,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营。开拓创新应用场景,以分布式光伏、新型储能和智能微电网为基础打造可复制的零碳标杆园区转型样板,探索多能互补、台区配储、综合能源管理平台、车路云能一体化等多业态融合标杆应用。定期遴选发布典型应用场景清单和推荐目录,对技术能力领先、示范效果显著的场景项目,按采购投入给予投资方(场景提供方或技术提供方)不超过30%支持,单个项目支持共计不超过500万元。对纳入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项目,按照国家奖励资金标准给予不超过30%的配套支持。(责任单位:高端汽车和新能源产业局、经济发展局、北京市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工作办公室、城市运行局、生态环境建设局)
8.支持创新成果首试首用。鼓励企业开展首试首用合作,促进新产品新技术迭代熟化。支持企业申报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目录。对获得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新能源首台套认定、纳入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给予50万元支持;对获得北京市能源领域首台套认定、纳入北京市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追加50万元支持;对获得国家级能源领域首台套认定、纳入国家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再追加50万元支持。单个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高端汽车和新能源产业局)
(四)强化要素供给,提升产业发展能级
9.打造未来能源人才创业创新首选地。构建以战略科学家为引领、技术领军人才为骨干、青年拔尖人才为储备的多元化未来能源人才队伍体系,重点引进和培育一批“懂管理、精技术、强研发、善创业”的复合型国际人才和善于链接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水平能源技术经纪人队伍。注重跨学科思维与工程实践能力塑造,加强对人工智能+新能源等高层次交叉学科人才的扶持保障。对亦城人才在人才落户、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组织人事部、社会事业局、开发建设局,高端汽车和新能源产业局)
10.加强企业全生命周期资本保障。建立耐心资本供给体系,引导国有资本、产业基金与风险投资向未来能源早期研发、中试熟化等长周期环节倾斜。健全“拨投联动”机制,打通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协同通道,形成“补助扶成长、投资促发展”的叠加支撑效应。支持金融机构针对未来能源领域设备密集、技术迭代快的特点,开发定制化融资租赁服务,为企业提供核心设备租赁、技术升级设备分期等灵活方案,降低企业初始投入压力,支持一批本领域战略前沿的科技类初创企业和高增长企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高端汽车和新能源产业局,商务金融局、亦庄国投)
四、附则
(一)未来能源企业认定范围参照本措施第二章重点支持方向执行。
(二)本措施适用于在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范围内依法经营的未来能源领域的各类主体,近3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三)本措施第二、三条部分条款参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 打造高精尖产业主阵地的若干意见》(京技管发〔2025〕4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打造AI原生产业创新高地的若干政策》(京技管发〔2024〕29号)相关条款执行。
(四)对符合本措施支持范围的同一企业或机构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北京市、经开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北京市制定实施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
(五)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8年12月31日结束。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经开区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国家或北京市、经开区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措施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高端汽车和新能源产业局承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为推进我省“三医联动”改革,推动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高水平安全和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研发创新支持力度
(一)支持生物医药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科技创新中心,每个平台每年一次性奖补500万元,连续支持3年,由相关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对新认定的符合条件的产业应用基础平台,以及实际参与生物医药研发并获得评估认可的服务平台,按相关标准进行一次性奖补,每个平台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新引进的,奖补资金由省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产品研发创新。加大科研投入,引导与整合社会
资源投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发生产,重点支持创新生物医药产业项目。发挥我省自然科学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开展生物
医药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对有临床价值的在研品种,省科技创新计划予以择优支持。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备案、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生物医药领域研发的企业,根据相关政策给予激励,并适当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奖补资金由企业研发奖补财政资金予以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细胞和基因研究。支持开展细胞存储中心、细胞制备中心建设,支持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申请人类遗传资源保藏资质,支持省内符合相关资质和条件的医疗机构依法开展人类遗传资源和细胞采集业务。支持鼓励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科研人员加强细胞和基因重大原创性研究和前沿交叉研究以及转化应用,支持上述机构合作开展细胞和基因临床研究、临床试验。支持开发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基因技术以及配套设备、软件和数据库等,支持构建“细胞储存—细胞生产制备—细胞药物研发与临床技术研究”为一体的创新链和产业链。支持符合相关资质和条件的医疗机构利用细胞和基因产品、技术开展出生缺陷、肿瘤等重大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应用。(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创新产品产业化落地。对首次获得药品注册批件的创新药、获得生产批件的第三类创新医疗器械和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企业,符合产业化落地等相关条件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首个获得注册批件的特殊化妆品新原料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由省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资金予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积极支持中药经典名方、名老中医方、民族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向中药新药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医疗机构制剂医保支付。鼓励运用符合产品特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剂型改进已上市中药品种。支持中药材规范种植,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在中药材产地自建、共建、联建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及生产基地,将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产地。(省中医药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药品监管局、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我省微创手术器械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促进微创手术器械产业化。协助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加快药品、医疗器械原创性成果专利布局,提升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效益。加快我省中药材、中药饮片、医疗器械、化妆品原料等地方标准制修订。实施中药商标品牌战略,培育中国知名中药商标品牌。加强商标品牌价值评估和知识产权融资,推动品牌价值提升。(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构建适应产业发展和安全需要的监管体系
(七)提升审评审批支撑能力。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注册审评沟通机制,优化各环节衔接,提升审评审批效率。积极争取国家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提供药品上市后变更研究前置服务。推进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工作。推动释放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红利”,支持外省研发产品来湘申报注册。(省药品监管局牵头负责)
(八)优化检验检测流程。积极推进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的能力建设和资质扩项。开通注册检验“绿色通道”。对纳入加快上市注册程序的药品、创新医疗器械、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即收即检”;对省内医疗器械重点企业重点品种注册检验做到“能检尽检”;缩短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检验时限。拓展规范注册产品检验渠道,根据需要协调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医疗器械注册和化妆品备案检验服务。健全集采中选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机制。(省药品监管局牵头负责)
(九)深化监管体系建设。探索以省市共建模式设置药品审评核查分中心,强化技术帮扶与“一站式”服务,提高药品监管和服务医药产业发展能力。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支持协同开展涉及生产企业的注册现场检查与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确保执法监督精准高效。建立网络销售安全风险共治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数据场景应用。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促进数据融合应用,创新开发一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推动医疗医药领域的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强化数据在创新药研发、临床诊疗及相关科研等场景中的应用。开展人工智能(AI)监管大模型研究,构建事前事中事后智慧监管与风险预警体系。加快推进临床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人工智能技术赋能药物研发。支持药品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合作建设首营资料电子化共用平台,支持医疗机构加快院内智慧物流信息系统建设。(省数据局、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创新产品临床运用与推广
(十一)推进创新药品、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运用。加大临床用药质量控制中心对全省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的技术支持力度;强化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对全省医疗器械临床管理和使用等工作的技术支撑。鼓励医疗机构使用已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推动我省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和医院特色,及时配备使用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更新发布6个月内的创新药械。对认定为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创新医疗器械,纳入《湖南省首购产品目录》,医疗机构依规定实行政府首购和订购。(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医保体系对创新产品应用的支撑。合理确定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医保支付标准。属于细胞和基因诊疗技术等医疗新技术项目,依法获准开展临床应用、形成医疗技术项目规范后,由医疗机构按照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向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立项,并逐步推动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目录范围。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创新药品医疗器械,推荐纳入国家医保或本省医保目录范围,适当提高医保报销比例,按规定加快在省医药集采平台阳光挂网,提高挂网服务效率。引导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创新和临床认可度高的药品医疗器械。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物流便捷”原则,稳妥实施基础大输液产品定点采购。对在中国境内完成I—III期临床试验并获得上市许可的创新药、获得上市注册的第二、三类创新医疗器械,省内医疗机构按照“随批随进”的原则直接使用,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和“耗占比”的考核范围。(省医保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做优做强
(十三)培育发展优质企业和龙头产品。培育具有行业引领示范作用的优质企业。重点支持创新药品、全国或我省独家品种(独家剂型)、通过一致性评价的4类以上仿制药、第二类以上医疗器械、中药经典名方等品种加快发展,在研发创新、临床试验、注册审批、原材料和设备进口、价格确定、流通配送等方面给予支持。(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长沙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链布局。建立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链应用端、流通端、生产端信息共享,打通医药产业链堵点。培育领军企业和链主企业,发展优势产业集群,支持湖南省医疗器械产业园打造国家级集群,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成渝地区重点企业的跨省合作,强化关键零部件的供应和保障,采用“揭榜挂帅”等模式对核心产品和部件联合攻关,提升产业链保障能力和供应链韧性。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园区建立基于细胞基因、脑机接口、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的未来产业园区。探索“园区+企业+研究型医院”的合作机制。(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扩大对外开放。支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进出口贸易及境外认证和标准合作。充分发挥药品进口口岸作用。加大中非医药合作等领域工作力度和交流合作,积极开展国际监管政策宣贯和交流,支持具有临床优势的中药在境外注册上市。(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药品监管局、长沙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要素保障
(十六)强化人才保障。加大对生物医药领域科技领军人才、企业急需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育留用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申报省内各类人才项目,享受相关待遇。鼓励各类高校根据我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情况增设医药相关专业。推动医药企业与省内高等院校深化产教融合,积极探索“医工交叉”特色人才培养新模式。(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大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生物医药研发、创新、制造等领域的政策性金融支持,鼓励政府引导基金和风险投资机构“投早投小”,动员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公益基金、接受慈善捐赠、引入风险投资等多种方式建立多元、可持续的临床研究投入机制。依托“金芙蓉基金”,设立支持生物医药产业相关子基金,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生物医药龙头企业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发起设立企业风险投资(CVC)基金,支持企业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并购投资,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医药生产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对于符合国家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条件的生物医药中小微科创企业,适当降低担保费率,并提高单户在保余额上限,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由市州、县市区纳入企业白名单,给予“潇湘财银贷”融资增信支持。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生物医药企业,对符合奖补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商业健康保险扩大创新药投资规模。奖补资金由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委金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意见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在湖南省实质从事生物医药研发、临床试验、成果转化、生产经营和服务管理等活动的企业、医疗机构,以及相关研发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产学研用机构和单位。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1〕44号)同步废止。此前省本级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具体政策与我省其他同类政策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独立法人单位每年累计获得奖励或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2月14日
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决策部署,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多种方式境内再投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境内再投资,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运用未分配利润,或者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合法分得的本外币利润开展再投资,再投资方式包括在本市投资新设企业、增资现有企业或取得境内企业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其他类似权益,以及投资项目等。
二、强化项目协调服务。本市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库,跨部门协同推动项目加快落地实施。其中,对纳入市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由市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提供统筹协调服务,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土地要素配置。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灵活方式使用产业用地。实施工业用地“20年弹性年期+依申请续期”制度,出让年期到期后仍符合产业导向的,可通过协议方式按原有偿使用合同约定价格续期。国家级和市级重大外资项目可按50年年期出让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技术升级改造。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扩大生产和技术改造等境内再投资,对符合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技术改造相关要求的项目给予支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在重点领域开展大规模设备更新项目投资。(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引导支持国内生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产品转国内生产。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将与其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注册人所持有的进口产品转入国内生产,加强对转产产品的产品检验、申报流程、审评要求、体系核查等咨询服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生物制品跨境分段生产试点并提供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药品监管局、市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加大研发创新力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研发机构,建设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依法享受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研发机构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对符合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服务贸易发展相关要求的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参加服务业对外开放试点。加快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增值电信、医疗、生物技术、文化、教育和金融等扩大开放领域再投资。(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委、市药品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市教委、市委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简化医疗器械转产流程。对于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进口注册证产品转入本市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减免注册体系和生产体系现场核查。涉及同一企业的不同许可申请,合并实施现场核查。提高第二类转产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效能。推动评审、核查、检验等环节并联,对关联事项实行同审同办。(责任单位:市药品监管局)
九、开展药品批发多仓协同。对于具备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外资药品批发企业之间,可以由符合药品现代物流受托储运要求的批发企业为主体,应用信息化技术与其他药品批发企业共享人员、信息、仓储、运输等资源,开展跨区域药品多仓协同物流活动,主体方承担多仓协同管理核心职责。(责任单位:市药品监管局)
十、便利食品连锁经营。对在本市注册、使用统一字号(商号)、具有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外资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总部,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条件的,门店新办食品经营许可时,免于现场核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落实利润再投资税收政策。建立跨部门协同管理服务机制,提供政策咨询便捷服务,向境外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推送中英文跨境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视频、政策解答等,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和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引导外商再投资鼓励类产业。开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相关政策宣传,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加大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指导符合鼓励类产业条目等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依法享受进口设备有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上海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优化外汇登记和资金使用流程。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落实缩减后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合法产生的外汇利润、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可以在银行办理相关外汇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十四、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支持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前提下将部分注册资金,用于投资其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优化试点申请和办理流程,便利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方式开展境内投资。(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拓宽再投资融资渠道。服务外方关联股东贷款申请,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境内再投资所需的外方关联股东贷款时用好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便利化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母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发行“熊猫债”并留存境内再投资,督导银行持续优化外汇登记、专用账户开立、资金汇划等流程。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限制,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开展股权投资。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与境内再投资适配度高、针对性强的差异化金融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动构建高水平招商引资新模式。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营造公平竞争良好环境。加大政策精准扶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增资扩产、规模提升、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数智化转型、研发创新、人才引进、职业培训等活动。发挥市外商投资促进统筹机制作用,指导各区提高招商引资科学性、精准性、合规性和透明度。(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中心城区和新城招商对接。深化区区结对合作,进一步发挥联动效应。定期向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推送本市五个新城等产业政策,举办外资总部企业进新城相关活动,促进总部企业充分利用新城资源扩大再投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进境内投资信息报告试点。完善跨部门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等多种方式向外商投资企业推送再投资信息报告填报要求,指导企业及时完成报告,为企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开展外商投资促进成效评价试点。合理评价外商投资促进成效,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纳入评价体系,注重再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提高引资质量。(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二十、加强投资促进政策宣传。在上海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政策专栏,集中列明相关政策和操作指引并向企业精准推送。发布上海“十五五”规划纲要中英文版,面向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专题宣传解读,助力企业制定投资战略规划。(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5年12月26日
湘潭市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湘潭市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一、强化项目支撑与主体培育
1.支持重大文旅产业项目建设。对符合全市文旅产业战略发展方向、投资规模大、带动效应强、示范作用显著的重大文旅产业项目,特别是列入国省重点项目库以及旅发大会重点文旅项目的,根据项目在投资规模、带动效应、持续运营能力等方面的绩效评估结果,按规定予以支持。
2.完善市场化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湖南省映山红文化发展基金会作用,创新“项目产品化、产品市场化”运作模式,推动文旅资源资产化、资产证券化。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文旅产业开发特色金融产品,加大对文旅企业、文旅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
3.鼓励市场主体提质扩容。对新升规入统的文化、旅游、体育、娱乐企业,新获评国家5A级、4A级、3A级景区和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等品牌的,以及新评定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国家甲、乙级旅游民宿,省五星级、四星级旅游民宿和旅行社的,按规定予以支持。
二、扩大特色优质文旅产品供给
4.扩大红色研学溢出带动效应。充分发挥“我的韶山行”红色研学示范引领效应,面向家庭、大学生、企业、党员干部等群体拓展市场化研学产品,实行分层分类供给和市场化定价,向旅行社、社会研学机构提供“菜单式”课程服务。对引客成效突出的旅行社、社会研学机构,按规定予以支持。
5.打造长株潭都市文旅休闲聚集区。围绕“一江两岸”文旅发展轴,支持撒欢杨梅洲、窑湾历史文化街区、万楼·青年码头、盘龙大观园、仰天湖度假区等项目建设。组织编制《湘潭市都市休闲旅游发展规划》,推动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6.打响“吃在湘潭”烟火餐饮品牌。开展特色“苍蝇馆”培育行动,在品牌授权、线上推广、停车保障、环境提升、人才培育等方面给予支持。发布湘潭美食地图,推出“跟着美食游湘潭”精品线路。对自媒体达人、市民游客参与城市IP品牌共创传播且内容优质、传播效果好的团队及个人,给予综合扶持。
7.支持多元博物馆体系建设。支持市博物馆创建国家一级馆。支持县市区国有博物馆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和民间藏家新建民间博物馆、收藏馆,对设施完善、主题鲜明、运营规范、对公众开放的,按规定予以支持。
8.做优特色文创产品。打造“湘潭礼物”特色文创品牌。对参加国省旅游商品大赛且获奖的非财政拨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予以支持。
三、深化文旅商体融合场景
9.发展赛事经济。鼓励引进和举办具有影响力的文体旅融合赛事活动,重点培育越野赛、水上运动、高尔夫、“三大球”等特色赛事,对带动效应明显的,按规定予以支持。
10.发展演艺经济。对举办达到一定规模、带动消费明显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主体,按规定予以支持。对新建或改造的演艺新空间项目,按规定予以支持,并依法依规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11.发展“微短剧+文旅”。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网络视听作品的湘潭题材微短剧,按规定予以支持。建立拍摄基地和取景地申报认定机制,挂牌设立“湘潭市微短剧拍摄基地”“授牌推荐取景地”。对内容创作优质、传播成效显著的微短剧行业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予以支持。
12.发展乡村旅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文旅融合型特色产业乡镇和重点村,以及新获评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省级乡村旅游重点镇(村)、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等品牌的,按规定予以支持。
四、推进长株潭文旅一体化
13.推动长株潭文旅规划协同。建立三市协同推进机制,推动重大活动、重点项目、重要资源共策划、共推进、共呈现。
14.深化长株潭文旅营销联动。成立长株潭红色场馆共同体,联合举办长株潭文旅购物消费季、美食旅游推广等活动。共同发行长株潭文旅一卡通,推动跨市联动优惠。联合打造“一程多站”精品旅游线路,发布长株潭精品旅游地图。推动开通长株潭特色旅游专线。
15.推进长株潭文旅宣推一体化。联合长沙市、株洲市在机场、地铁、高铁、城铁、核心商圈等重点区域开展集中宣传。联合策划实施“点亮长株潭”地标主题灯光秀。联合举办长株潭专题文旅推介会、招商会。
五、优化文旅发展环境
16.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深入开展旅游市场顽瘴痼疾综合整治,常态化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喊客拉客、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强迫消费、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健全投诉受理、舆情监测和先行赔付机制。
17.推动智慧文旅发展。对获评国家级、省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集、人工智能垂类大模型的,按规定予以支持。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培育试点和“人工智能+文化和旅游”应用试点的,按规定予以支持。
18.强化文旅宣传营销。对成功评选“十大营销事件”“十大流量视频”“十大宣传达人”的,按规定予以支持。选聘“湘潭文旅推荐官”,对履职成效突出的,按规定予以支持。
19.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文旅领域紧缺型专业人才引进力度。建强湘潭文旅智囊团。对成功打造具有重大影响力文旅项目、产品的团队和个人,优先推荐参评省级“芙蓉计划”。对职业技能竞赛成绩突出且符合条件的个人,优先推荐参评各类荣誉及“两代表一委员”。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2026年5月15日)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广州市天河区加快推动低空经济与航空航天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广州市人民政策网
广州市天河区加快推动低空经济与航空航天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及《广东省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广东省推动商业航天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8年)》《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等文件精神,加快构建天河区“12126”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完善低空基础设施,大力提升装备技术水平,有序拓展低空场景应用,加大人才培养培训力度,结合区域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支持在天河区新建、改(扩)建、调整优化直升机起降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起降场,大型、中型、小型无人机起降场,充换电站、中转站、备降场、试飞场和卫星地面站网配套设施等基础设施,对经项目建设备案许可且具备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项目,按照实际建设投入的50%分类别给予一次性支持(不包含航空器采购及软件系统)。该条款设立不超过800万元的专项资金池,若当年度申请额度超出资金池额度则按比例支付。
第二条【产业集聚支持】对国家、省、市认定的低空经济与商业航天专业楼宇、产业园区,分别给予每家运营单位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支持。低空经济与商业航天专业楼宇、产业园区认定等级提升的,可给予差额支持。
第三条【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支持】鼓励开展态势感知、先进飞控、陆空联动、监视反制、任务载荷等关键技术攻关,研发适应极端天气、特殊地形、长运距、大载重飞行需要的低空航空器。鼓励商业航天企业聚焦新一代低成本卫星和关键载荷、卫星星座组网与测运控、直连卫星通信等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对开展上述技术和设备研发的企业,年度营收大于1000万元且研发占比大于10%的,按研发投入的3%给予支持。其中,年度营收大于10亿元的最高支持1000万元,年度营收5亿元-10亿元的最高支持500万元,年度营收1亿元-5亿元的最高支持300万元,年度营收1000万元-1亿元企业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四条【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统筹用好各级政策资金,支持低空经济与商业航天企业积极申报现代都市工业、软件业、高端专业服务业、科技创新等区内各项政策,支持企业申报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项目等上级政策。
第五条【适航审定支持】对生产经营航空器产品的企业,予以分类分阶段支持。对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TC)和生产许可证(PC)的大型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大型载人有人驾驶航空器、大型非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500万元、1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运营合格证(OC)的大型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大型非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营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度支持金额最高2000万元,同一型号仅支持一次。
第六条【低空物流发展支持】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起终点至少一个在天河、常态化运营且年度执行不少于300架次的大型、中型和小型无人机物流航线,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支持。该条款设立不超过300万元的专项资金池,若当年度申请额度超出资金池额度则按比例支付。
第七条【低空交通航线支持】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起终点至少一个在天河、常态化运营且年度执行不少于100架次的eVTOL(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城际交通类、市内交通类和观光体验类载人运输航线,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该条款设立不超过300万元的专项资金池,若当年度申请额度超出资金池额度则按比例支付。
第八条【发展低空公共服务支持】发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引导作用,区政府相关部门定期发布公共服务应用场景清单,支持购买“低空+应急救援”“低空+城市巡检”“低空+安全管理”“低空+生态监测”等领域低空飞行服务,加强低空航空器在消防救援、医疗救护、公安巡逻、交通巡查、违建巡查、环卫巡查、桥梁隧道巡检、楼宇外墙巡检、大型活动安保、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森林防灭火、国土资源测绘、水资源监测等公共治理服务场景应用,推动低空经济与数字经济、城市治理深度融合。
第九条【低空经济与商业航天人才支持】对获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高新技术企业等认定以及产品获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项目认定的低空经济与商业航天企业,分类分档给予骨干技术人才推荐名额,对企业推荐的骨干技术人才给予个人支持,每人每年最高10万元。该条款设立不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池,若当年度申请额度超出资金池额度则按比例支付。
第十条【低空经济职业培训支持】支持具有培训资质的企业开展低空航空器领域培训考核,每年度培训学员获得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指导)标准目录中无人机驾驶员、无人机测绘操控员L、无人机装调检修工、航空器机械维护员、航空器部件修理工等补贴的,按照每100人给予5万元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支持具有培训资质的企业开展大型载人有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培训考核,每年度培训学员取得中国民航局颁发驾驶员执照的,按照每100人给予10万元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十一条【金融保险支持】发挥区产业投资母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低空经济和商业航天优质项目投资,助力低空经济和商业航天优质项目高质量发展。支持低空保险发展,对提供适用于低空飞行器相关保险产品的保险机构,按上一年度该类型保险产品保费收入的10%给予支持。低空保险支持设立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项资金池,若当年度申请额度超出资金池额度则按比例支付。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与商业航天相关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运用新型能源技术的低空航空器整机及零部件研发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产业链条相关企业,以及整星和运载火箭研制、星载和地面终端设备制造、火箭发射和卫星应用服务等航空航天产业链条相关企业。所称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二)本措施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涉及“大于”“最高”“不超过”“不少于”的数额,均包含本数。数额区间的下区间包含本数,上区间不包含本数。本措施涉及扶持资金由区政府统筹安排,涉及支持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实际支持比例和金额受年度资金预算总量控制。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其他条款或天河区其他扶持措施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相关政策措施申报请登录广州市天河区政策兑现服务平台,政策申报指南和操作指引另行制定。 (四)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本措施有效期届满后,支持资金未支付完毕的,应当继续执行直至全部支付完毕。 (五)本措施由广州市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荆门市支持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荆门市人民政府网
关于支持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抢抓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战略机遇,加快推动全产业链融合发展,建设具有区域影响力的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创新高地,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扩大有效投入。对新建或扩规裂变的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储能系统和锂电材料、组件以及光引发剂、再生材料、防腐材料、磷氟新材料等新能源新材料领域重大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8%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半固态/固态电池、氢能燃料电池等新兴领域重大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以下事项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生产性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以“机器换人”为主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单个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推动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企业工业数字化转型,对以“5G工业互联网”为主的数字化改造项目,建成后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建设新能源新材料领域的创新平台,对认定为湖北实验室的,按省有关标准给予年度运行经费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概念验证中心、制造业中试平台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中心或平台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核心技术攻关。对获得国家、省立项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分年度按国拨经费的50%、省拨经费的3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企业研发投入。鼓励新能源新材料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企业年度新增研发投入金额的10%给予补贴,支持企业争取国家和省研发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各级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中融合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主导制定知识产权服务国家、行业、地方和先进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支持企业(机构)建设新能源新材料领域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CMA、CNAS认证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上述企业新购买检验检测类仪器设备的,按购买仪器设备金额的15%给予奖励,单台仪器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八、鼓励国资国企参与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鼓励国有企业和政府引导基金采取市场化方式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以不设置排他条件、不低于市场价格、公平合理的市场化经营行为参与,助力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以上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奖补资金兑现由相关责任单位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资金高效规范使用。本措施支持事项与我市现行政策重叠的,按“同项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市科技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石景山区关于支持OPC创业生态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网
石景山区关于支持OPC创业生态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人工智能+”战略部署,抢抓人工智能驱动生产力范式变革、创业组织形态重塑的重大机遇,加快构建以“轻量化创业、全链条精准赋能、高质量成果转化”为核心的OPC(One Person Company,一人公司)创新创业生态,着力打造特色OPC创业生态,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人才创业启动。重点支持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在校师生团队、科研院所团队、各类科技人才创办OPC企业,经认定,给予1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扶持;支持OPC人才申报“景贤人才”。
第二条 提供人才安居保障。为入驻OPC社区创业的人才提供最长3个月的免费周转住房,免费期满后可享受租金优惠,优惠期最长3年。
第三条 给予模工具支持。鼓励OPC企业使用智能体技术工具进行技术研发与生产创新,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词元或算力券支持,每年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四条 激励首次商业化突破。支持企业实现市场转化与商业化突破,对形成自主核心成果并实现首次转化的OPC企业,经评审,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条 促进赛事项目转化。对在高水平创新创业赛事中获奖,并实现成果转化的OPC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条 培育特色社区生态。鼓励优质特色园区、高质量孵化器、专业服务平台等主体打造OPC社区,对企业入驻率高、产业氛围浓厚、辐射带动力强的OPC生态友好社区,经认定,给予运营主体每年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七条 强化金融服务供给。用好石景山早小成长创新创业子基金,为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OPC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支持。对获得普惠贷款的OPC企业,给予贴息支持。对获得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的企业,给予贴息支持。单一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优化政务服务保障。依托区政务服务中心集成优势,设立OPC登记专窗,提供“一窗办、帮代办、网上办、就近办”,实现OPC登记“一站准入、一日办结”;组建服务专员团队,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企业注册、法务代办、税务代理、机构对接等全生命周期“管家式”陪伴服务。
本措施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一年。享受本措施支持的申报单位,不再同时享受本区其他同一类型的政策支持。同一项目符合本措施多个条款规定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或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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